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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费某、潘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湖南省永州市X区X路X号。

被执行人费某。

被执行人潘某。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费某、潘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的(2009)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1-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费某、潘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年1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费某、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找不到被执行人。2011年6月2日,本院在永州市财政局了解到被执行人费某、潘某在永州市自来水公司有管道安装工程款近101万元,正在复审之中。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永中执字第1-X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费某、潘某在永州市自来水公司的管道安装工程款收入101万元。2011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执行人费某、潘某去向不明,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1-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和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郭宝元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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