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县人,大专文化,益阳市海天华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益阳市桃花仑海天华会X楼。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某,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人,初中文化,益阳市海天华会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住(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3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7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和平、人民陪某员蔡俊青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雷宏担任法庭记录。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徐某、孙某,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2日20时许,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巡逻大队民警查获在被告人刘XX开设的益阳市海天华会有限责任公司三楼X包厢蒋某癸明和陈某辛、307包厢周某己和杨某庚、308包厢蒋某癸和杨某某、311包厢肖某新和其曼某丽、319包厢尹某和陈某共五对男女正在进行裸体推油、手某、性交等卖淫嫖娼活动。经查,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12日,该公司容留坐台小姐在三楼休闲、按某场所从事精油推背、贵某等色情服务活动,被告人刘XX从中非法获利x元。
被告人刘某从2011年3月4日在开始担任该公司的三楼楼层经理,负责三楼的日常管理,并且由其负责管理小姐,接待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安排小姐服务等。
案发后,被告人刘XX经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8日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已没收刘XX非法所得x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XX、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并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刘XX辩称,他公司的非法所得没有50余万元,公安机关抓获的五对男女中,有一对不是卖淫嫖娼的。
辩护人徐某、孙某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和指控海天华会非法所得为50余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因此不能全部认定。
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辩称,她不是主犯,不负责接待客人和安排技师;她不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
经审理查明:
益阳市海天华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华会)于2004年10月注册成立,被告人刘XX任该公司的董事长。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12日,该公司容留坐台小姐在三楼休闲、按某场所从事“精油搓背”、“贵某”、“豪华房”等色情服务活动。被告人刘XX从中非法获利x元。2011年3月12日20时许,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巡逻大队民警在执行巡逻工某中发现并查获海天华会三楼X包厢蒋某癸明和陈某辛、307包厢周某己和杨某庚、308包厢蒋某癸和杨某某、311包厢肖某新和其曼某丽、319包厢尹某和陈某共五对男女正在准备手某或性交等色情活动。
被告人刘某从2011年3月4日在开始担任该公司的三楼楼层经理,负责三楼的日常管理,并且由其负责管理小姐,接待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安排小姐服务等。
案发后,被告人刘XX经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8日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已收缴刘XX非法所得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他是2011年2月底到海天华会工某并任副总经理的,总经理由董事长刘XX兼任。海天华会有三层楼,第一层:大堂接待、洗某;第二层:以洗某为主,其次是顾客健身场所;第三层:为按某场所,实际上是色情服务场所,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三楼的色情按某由刘某负责管理。
2、证人肖某丁证言证明,她是海天华会的兼职会计,老板是刘XX。每月的纯收入有几十万,账本上有记录。她只做总表,凭证由出纳提供。
3、证人周某戊证言证明,她是刘XX的妻子,担任海天华会的后勤总监,负责收银、采某、仓库、食堂和司机。她只对董事长负责,海天华会三楼由刘某具体负责管理,她不参与三楼的管理,也不知道海天华会有色情项目。
4、证人钟某证言证明,她是海天华会的人事经理,负责人事录用和调动。海天华会的职员都填有一份“员工某职报到单”。提供性服务的服务员是坐台小姐,不是公司员工,小姐来去自由。
5、证人周某己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12日晚8时30分左右,他和二个朋友在海天华会做按某。他们三人到三楼后,有一女领班问他们做按某(指发生性关系)不,他们讲是的。那领班就为他们每人安排一个房间。他被安排在X房间。女领班告诉他有三个项目,第一个项目是158元(裸体推油45分钟,不发生性关系);第二个项目是298元的半套(洗某,并发生性关系,共45分钟);第三个项目是418元的全套(推油、陪某、发生性关系,共80分钟)。他告诉领班做298元的。接着女领班带了一个说普通话的小姐来了。小姐和他都脱光了衣服洗某。然后他趴在床上,小姐也赤身裸体涂满精油用胸部为他推油。约10分钟某右,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突然听到警报声响起,之后,他和那小姐都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6、证人杨某庚证言证明,她是2011年3月9日来到海天华会洗某中心上班的。来的时候经过一个姓“刘”的男经理面试后,安排培训上班的。姓刘某经理介绍了海天华会的服务项目,第一个是88元的泰式按某;第二个是158元的精油推背;第三个是298元的洗某推油;另外还有418元的全套(推油、洗某、发生性关系)。158元的推油提成50元,298元陪某澡的提成80元,418元的发生性关系她不清楚。3月12日晚8时30分左右,她到307包厢,先介绍了服务项目,并问客人要哪个项目,客人说要298元的。然后她和那个男的脱掉衣服洗某。洗某澡后,她用胸部为他推背。正准备戴避孕套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她上班时先坐在休息室休息,等客人点到谁以后,就跟客人去房间并谈好服务项目和价钱,然后向吧台报告房间和门牌号,由吧台记录好服务情况和价格。
7、证人陈某辛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12日晚,她在海天华会的三楼休息室休息,服务台打电话到休息室要她到305房。当时客人点的是298元的半套(即胸部推油后发生性关系)。她到包厢后先和客人洗某澡,然后要客人躺在床上进行胸部推背,正好在做的时候,警报器响了。民警在现场抓获了她和那男子。她去305房时带了“避孕套”和推油用的油。三楼的负责人是一个叫“萍姐”的。客人点她服务时,她就在房间里打电话给三楼的服务台,最后由客人自己到一楼结账。工某是每月发一次。
8、证人蒋某壬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12日晚,他同两个朋友三人去海天华会。到三楼有一20多岁的男子接待了他们,他随那个男子到了305房。那男子向他介绍了服务项目和价格之后问他需要什么服务,他便点了298元的“半套”项目。约5分钟某那男子带了一个小姐到了他的房间。他和小姐脱衣洗某后,他赤身裸体躺在床上。小姐赤身裸体正要与他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了。
9、证人蒋某癸、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12日晚,他们在海天华会的308房,男客人点了418元的“全套”服务。女服务员与男客人洗某后,由女服务员为其推油,并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警报响,他们都被民警现场抓获。
10、证人尹某、陈某、肖某新、其曼某丽的证言分别证明,2011年3月12日晚,尹某、肖某新点了158元的精油推背服务。当他们脱光衣服趴在床上由女服务员为其推油时,突然警报响起,他们就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了。
11、证人谭某证言证明,她是海天华会前台收银员。顾客买单时,只需将手某号告知收银员,收银员在电脑里输入手某号后,顾客的消费情况就会显示出来;海天华会一楼经营洗某;二楼经营足疗、餐某、棋牌、乒乓球;三楼是贵某影视厅、大小贵某包厢、各种健身按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的主要是指三楼经营的项目。公安干警来检查时,负责销售和一楼工某的“大姐”马上跑向服务台,在桌子下面按某一下开关,三楼的电铃就响了。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足浴部经理。老板是刘XX、总经理是陈某丙,三楼的经理是刘某。三楼所有技师都是年轻妹子,服务员由刘某管理。客人来后,由刘某统一安排。“全套服务”是技师和客人发生性关系,价格418元,技师得200元。三楼安装了一个电铃,开关在大厅总台,目的是为公安民警来检查时通风报信。
1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海天华会的三楼是为客人做按某的休闲场所。三楼有正规按某,也有提供性服务的色情场所。有时有十多个小姐从事卖淫。嫖客支付418元嫖资,小姐可得200元。
1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电脑小票6张,消费单232张,营业收入报表4张,月统计表47张。
15、营业收入报表证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10日,海天华会三楼的精油搓背、贵某、豪华房的三项服务项目收入为x元。
16、被告人陈某生的供述称,他是海天华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海天华会的经营项目有:一楼洗某中心。二楼是洗某、按某、棋牌等项目。三楼是精油推背、贵某、泰式按某。精油推背、贵某都是色情服务项目。精油推背、贵某的收入大概每月有十多万元不等,具体以财务提供的为准。三楼的楼层经理是刘某,三楼的小姐是楼层经理管理的。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3个月的报表显示,色情服务的收入为x元。2010
年12月以来,三楼开始有女性提供性服务,增加了公司的营业额,他就没有加以制止。
1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称,她是2011年3月4日才在海天华会正式上班的,具体工某是管理三楼的服务员、主管和领班。三楼主要是提供性服务。正规的服务是泰式按某。性服务主要是三种,一种推油,指的是全身擦满精油,小姐全身赤裸地用手某乳房对客人进行抚摸,直到客人射精为止,价格是158元,时间是1小时;第二种收费是298元(俗称半套)包括推油和发生性关系,时间是60分钟;第三种收费是418元(俗称全套)包括推油、口交并发生性关系,时间是80分钟。做性服务的小姐们大约有十来个,都由她管理。她每天晚上7点时对上岗人员进行工某安排,交待她们对前来进行性服务的客人要热情服务。来了客人之后,她先将客人带到包房,并介绍三种色情服务的内容和价格,由客人选取一种,然后按某姐工某的先后顺序依次叫小姐并任由客人选定,最后为客人进行色情服务。小姐到房间后,就向吧台打电话报单,报门牌号码、工某、客人的手某号码。服务结束之后就上吧台交单,小姐自己拿一张,然后凭单据十天结一次单。
18、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2日21时20分,在海天华会三楼查获五对进行色情活动的男女。
1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在海天华会被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以及为三楼拉响警报通风报信的人给予了治安拘留处罚。
20、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书及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x元。
21、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刘XX、刘某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XX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身为海天华会的董事长,被告人刘某身为海天华会三楼的楼层经理,在所开设的海天华会三楼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所得的金额没有50余万元的辩护意见,因有海天华会营业收入报表证明,且复制的报表上加盖了公章,被告人刘XX通过查看报表已经确认,故对其理由,本院不予采某。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2日晚8时在海天华会三楼,现场查获五对正在裸体推油或手某的男女,且该十名男女均有证言在卷,故对辩护人徐某、孙某认为容留、介绍卖淫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理由,本院不予采某。被告人刘某提出她不负责接待客人和安排技师,不是本案的主犯的辩解意见,因有证人证言在卷,且被告人刘某亦有供述在卷,故对其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某。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XX、刘某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某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XX、刘某能积极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的赃款,均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两被告人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XX、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某,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刘XX、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休闲场所的按某经营活动。
(禁止令的期限,均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某
审判员姚和平
人民陪某员蔡俊青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