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胡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廖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X,(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何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02)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XX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何XX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现查明,何XX在中国农业银行嘉禾县支行(略)x账户中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何XX在中国农业银行嘉禾县支行(略)x账户中的存款x元(在x元范围冻结期间允许进账,不许出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代理审判员曾丽英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