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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曾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何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曾某名王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3年因犯抢夺罪被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2009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2009年9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1年1月10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曾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何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1)株县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三、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乙撤回上诉。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1)株县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韦曼辉

审判员赖运铁

代理审判员谭加云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陶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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