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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张某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曾某,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

上述当事人之间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3月2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22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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