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
上述当事人之间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3月2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22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