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员陈水平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