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
申请人彭某丁,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某,女,1965年4月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娄底市华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孟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裁定:
对被申请人娄底市华美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城建支行账号(略)XXX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丙容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唐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