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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7-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7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熹涌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明,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小明,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考虑实际情况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877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吴亚平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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