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陈某某原为合伙工程垫付的x元前期费用,由上诉人谢某某承担x元(包含徐朗福、罗翔、滕照刚应承担的合伙损失部份),由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担x元(包含曾友保、杨泉明应承担的合伙损失部分);
二、上述x元款项由上诉人谢某某在2010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陈某某,如果逾期不能足额支付则由上诉人谢某某支付x元给被上诉人陈某某;
三、对上诉人谢某某和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担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损失,有权向其他人另行追偿;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罗湘武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