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42年2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
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6月19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某某在(2010)娄星执字第X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尚有执行余款5116.2元。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0)娄星执字第X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交付的执行款5116.2元予以提取至本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王某红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