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訴莫國偉
时间:2007-11-13  当事人: 李某   法官:羅雪梅   文号:HCB7031/2002

HCB703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7031號

有關破產人莫國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李某,破產人財產受託人

答辯人/破產人莫國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羅雪梅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判決書

1.莫先生在2002年7月25日被法院發出命令,判定成為破產人。根據香港現行法例第6章第30A條,莫先生應可在2006年7月25日解除破產令。本案件的破產受託人在破產解除前申請將破產期延期,所持的理由是根據第30A條(4)(c)及(4)(d)段,即是稱莫先生於破產期間沒有與受託人合作,以及於破產前及破產後所作出的行為令人不滿。

2.有關莫先生的行為,在受託人的誓章詳細交代。莫先生今天親自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反對受託人提出的申請及沒有提出任何解釋或求情。

3.有關莫先生所作出的行為,在代表律師今天的書面陳詞內詳細交代,本人不在此贅述。在沒有任何反對供詞或解釋後,本人考慮了所支持的理據,認為受託人提出的反對理由成立。就著此行為,本席需要考慮應否運用酌情權將破產令延期解除,根據受託人提出的理據,在莫先生沒有任何解釋下,本人認為應運用酌情權將破產解除令延期。

4.考慮了過往法院的案例及此規條以及此法例的立案精神,認為適當的時期為六個月。現本席作出命令將自動解除令延期六個月,並把臨時命令撤銷,由頒下臨時命令當天開始計算,並沒有訟費命令。

(羅雪梅)

高等法院聆案官

申請人:由李某、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英偉先生代表

答辯人/破產人人:親自應訊,並無律師代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