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B703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7031號
有關破產人莫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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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李某,破產人財產受託人
對
答辯人/破產人莫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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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羅雪梅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判決書
1.莫先生在2002年7月25日被法院發出命令,判定成為破產人。根據香港現行法例第6章第30A條,莫先生應可在2006年7月25日解除破產令。本案件的破產受託人在破產解除前申請將破產期延期,所持的理由是根據第30A條(4)(c)及(4)(d)段,即是稱莫先生於破產期間沒有與受託人合作,以及於破產前及破產後所作出的行為令人不滿。
2.有關莫先生的行為,在受託人的誓章詳細交代。莫先生今天親自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反對受託人提出的申請及沒有提出任何解釋或求情。
3.有關莫先生所作出的行為,在代表律師今天的書面陳詞內詳細交代,本人不在此贅述。在沒有任何反對供詞或解釋後,本人考慮了所支持的理據,認為受託人提出的反對理由成立。就著此行為,本席需要考慮應否運用酌情權將破產令延期解除,根據受託人提出的理據,在莫先生沒有任何解釋下,本人認為應運用酌情權將破產解除令延期。
4.考慮了過往法院的案例及此規條以及此法例的立案精神,認為適當的時期為六個月。現本席作出命令將自動解除令延期六個月,並把臨時命令撤銷,由頒下臨時命令當天開始計算,並沒有訟費命令。
(羅雪梅)
高等法院聆案官
申請人:由李某、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英偉先生代表
答辯人/破產人人:親自應訊,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