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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经常居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定,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经常居住(略)。

委托代理人阳传泽,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于2010年8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2万元;

二、刘某某自愿放弃对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825元,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7月1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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