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汤某某、李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某与汤某某、李某甲自愿达成和解;
二、汤某某、李某甲赔偿吴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8000元(含已支付的1500元),其中汤某某负担4000元(含已支付的1500元),李某甲负担4000元;
三、上述款项汤某某、李某甲于2010年7月5日前支付;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