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杨某,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