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九灵,河南宇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铁路局郑州桥工段许昌服务公司综合服务部。
负责人杨某某,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坦,河南天时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大禹山生态农业观光园。
负责人方红升,该观光园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怡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