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
被告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华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