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限其于2010年5月6日之前交纳上诉受理费。但刘某某至今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刘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芳海
审判员黄某奇
审判员王勇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