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君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青园宾馆X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君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君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李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芳海
审判员黄某奇
审判员王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