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达小叶,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陈勇,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周移新
人民陪审员李某树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