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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与被告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又名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蒋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罗学军

代理审判员伍清华

人民陪审员胡晓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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