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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年××月××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申验,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申请财产保全、承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诉讼、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供证据等)。

被告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西海龙苑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某、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等)。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本院(2011)株中法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的3个商铺按原合同价,即180.3按x元3,超出部分按x元3计价卖给李某。具体面积按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实测的面积为准;

2、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向李某按原合同支付违约金至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双方认可违约金总额为347万元。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的违约金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支付100万元,李某认可上述违约金计算方式;

3、李某向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加层费用10万元;

4、原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李某的内铺定金300万元(即2008年9月5日收150万元、2008年9月8日收60万元、2008年10月28日收90万元三张收据所述之内铺定金),抵作李某的购房款,不计利息;

5、李某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即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在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合同的条款以双方签订的《汉华国际商业城公寓购房合同》的条款为准,其中商铺的交房标准按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出售商铺同样的标准执行。前期物业管理由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6、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李某承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蕾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代理审判员董武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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