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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1)安执字第120-3号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任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

被执行人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

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1)安执字第120-X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略)账户上的存款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某乙已依法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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