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
被执行人邵阳市通力达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五井塘。
法定代表人孔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男。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通力达工具有限公司、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邵阳市通力达工具有限公司、马某逾期仍未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要求对本院扣押被执行人邵阳市通力达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产品进行拍卖,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公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拍卖)、评估报告书(2011)邵中法委司鉴字第X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邵阳市通力达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产品(建工钻花,以评估报告书为准)进行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某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琨堂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