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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

被执行人朱某,男。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8月17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朱某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朱某(又名朱X)在银行的存款x元及其逾期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某荣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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