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
被执行人黄某,男。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结,该案(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中止该案执行。现申请人李某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依职权恢复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黄某在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