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9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祥符(略)事务所(略)。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杜天婵、韩献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秋季,被告人左某某在为本村村民马X、马XX等十二户办理宅基地手续时,利用担任村支书职务之便,将村民上交的办宅基地款x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XX、代XX、马XX、董XX、陆XX、马XX、王XX、马X、左XX、左XX、陆XX、吴X、王XX、陈XX的证言为证。被告人左某某当庭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左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有酌定从轻情节。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童广杰
审判员智伟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