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任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都是在焦作市X村矿瓦斯站,因此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为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管辖权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故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应为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任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建全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