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负责人梁某乙,该支行行长。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某申请执行梁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以(2011)娄中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梁某甲的款项币400万元,并向协助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送达了(2011)娄中民保字第X号冻结存款通知书,因协助执行人擅自解冻,至此冻结的款项400万元被转移。本院依法于2011年9月13日向协助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发出(2011)娄星执字第X号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协助执行人至今未予追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协助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应在未追回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承担赔偿责任。协助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清偿4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伍交
审判员吴菊花
审判员胡元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