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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钢铁总厂破产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冷水江钢铁总厂管理人。

代表人李某某,冷水江钢铁总厂管理人负责人。

2011年9月28日,申请人冷水江钢铁总厂管理人向本院报告称,经审计,冷水江钢铁总厂至破产宣告日,扣除已协议移交的子弟学校财产价值后的资产总额为x.77万元,负债总额为x万元。经评估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企业财产评估值为x.31万元。2008年1月10日,《冷水江钢铁总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实施。破产财产变现值为x万元,破产财产变现所得优先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后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所需费用,已无力清偿税款和其他债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清算工作结束。冷水江钢铁总厂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冷水江钢铁总厂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冷水江钢铁总厂破产清算程序和清算结果合法有效,现该厂破产财产变现所得优先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后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所需费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清算工作已完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冷水江钢铁总厂破产清算程序;

二、由冷水江钢铁总厂管理人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冷水江钢铁总厂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三、冷水江钢铁总厂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时华

审判员王某成

审判员陈和发

审判员陈莲珍

审判员宁从越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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