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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颜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再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志慧、段哲臻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胡林俊担任记录,原告颜某、被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被告朋友介绍相识,由于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同时原告家无男儿,被告愿意落户原告家,对被告的甜言蜜语深信不疑,于是于同年农历12月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入赘落户原告家。2009年6月1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颜X。婚后,被告多次无故打骂原告,以致原告及家人难以忍受。2011年4月16日晚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回涟源,至今未回。原告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且没有赚钱回家,不尊重原告父母,两人无法共同生活。诉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从来没有打过原告;2、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无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4日在娄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入赘落户原告家。2009年6月1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颜X,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两人一起到珠海打工,但也曾为家庭琐事特别是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2011年4月16日原、被告为生育照顾小孩一事发生争执,被告回到涟源老家,两人分居至今。2011年6月3日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不尊重原告父母,两人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已怀孕8个多月。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且被告能冲破世俗阻力入赘落户原告家,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成家立业,一起外出打工,生育小孩,也培养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近来,只因原、被告没有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及家庭经济问题,被告对原告关心照顾不周,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被告分居至今不足数月,以上情况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条件。同时,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希望原、被告改变各自的态度,互相关心,照顾,相互包容,建立好一个美满和谐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颜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颜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再再

审判员肖志慧

人民陪审员段哲臻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胡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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