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苗族,农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
被告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苗族,农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龙XX就与被告龙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龙XX诉称:2010年2月22日,被告人龙XX到其家响水岩责任山造林炼山。其将前几天割好的杂草物归堆,并用自带的火柴点燃焚烧时,由于天气干燥,火势很大,火苗窜到其责任山上方的杉木林中,并迅速蔓延燃烧,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原告部分林木,造成原告经济受损。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或由被告在原告被毁林地上予以重新造林。
被告龙XX对原告龙XX诉称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家庭困难,请求原告给予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2日,被告人龙XX带着锄头和刀等工具到自家响水岩责任山造林炼山。到了山上后,被告人龙XX将前几天割好的杂草物归堆,并在周围割好了防火带。下午1时许,被告人龙XX用自带的火柴将归堆毛杂草点燃焚烧。下午2时许,龙XX在焚烧其责任山上面的一堆杂草物时,由于天气干燥,加之风大,火苗突然窜到其责任山上面的杉木林中,并迅速燃烧,引发森林火灾,将原告龙XX责任山上的部分林木烧毁,造成原告龙XX经济受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龙XX于2010年底或2011年初给原告龙XX野坡湾被烧毁的林地按造林的一般标准补种好杉树苗,补种时必须清除杂草木一次,以后另护育三年,2011年在下半年护育,2012年和2013年均在上半年护育;
二、有关本案的其它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舒XX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