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女,汉族,1982年10月9出生,农民,新宁某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李尔斌,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新宁某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以与被告刘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虞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