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唐某兵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