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冈市X路。
法定代表人易某,男,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村X组。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蒋某强制执行2011年5月17日关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武国土资停字[2011]第X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传唤和通知蒋某就“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听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的“强制停止违法建设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蒋某于2011年5月未经批准在头堂乡X组占用水田709.5平方米修建住宅,其中建筑占地351.1平方米。建房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立案审查后,于2011年5月17日向蒋某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责令蒋某立即停止违法施工的行为。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要求蒋某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5月17日对蒋某作出的武国土资停字[2011]第X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蒋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颖平
审判员李艳红
审判员李永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