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冈市X路。
法定代表人易某,男,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李某强制执行2011年1月17日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武国土资停字[2011]第X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传唤和通知李某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听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的“强制停止违法建设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李某于2010年2月6日未经批准在王某桥村X村道边旁占用水田146.28平方米修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立案审查后,于2011年1月17日向李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法施工的行为。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李某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月17日对李某作出的武国土资停字[2011]第X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颖平
审判员李某红
代理审判员刘建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