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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0)第105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冈市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系欧某之妻,住(略)。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欧某、沈某违法生育二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欧某、沈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颖平

审判员邓冬梅

审判员李永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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