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冈市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系欧某之妻,住(略)。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欧某、沈某违法生育二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欧某、沈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颖平
审判员邓冬梅
审判员李永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