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甲,女,47岁。
被告黄某,男,23岁。
被告姚某乙,女,45岁。
原告姚某甲、黄某诉被告姚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姚某甲、黄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姚某乙已故丈夫张立杰名下的位于娄底市X区X街南侧安厦鑫苑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略)),并以原告黄某已故祖父黄某位于娄底市X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的产权证号为FG(略)的住房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姚某乙已故丈夫张立杰名下的位于娄底市X区X街南侧安厦鑫苑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略));
二、查封两原告用作担保的原告黄某已故祖父黄某位于娄底市X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的产权证号为FG(略)的住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戴艳红
审判员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周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