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东塔居委会珠泉路X号。
被告邓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系嘉禾县农业局职工。住嘉禾县X镇。
原告黄XX与邓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被告邓XX与原告关系密切,于是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邓XX夫妇承诺周转一下一定偿还。后来邓XX为了躲避债务,离开嘉禾而且杳无音讯。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
本院受理本案后,以原告起诉状所确定的被告邓XX地址去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时,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黄XX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也有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义务。现因原告黄XX虽然诉称邓XX住嘉禾县X镇,但没有提供被告邓XX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邓XX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仕钦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文俊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