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杨某,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