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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杨某,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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