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
审判员曾令彬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