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注册地××市××区××路×号,主要营业地××市××路×号。
投资人郑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b,男,汉族,住××市××区××村×号×室。
委托代理人周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王b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立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称:2009年9月21日,原被告及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购买案外人位于××市××区××路×弄×号×室的房屋,并约定被告支付给原告佣金人民币(下同)46,000元。后因被告不愿购买上述房屋,在原告的组织下被告与案外人签署了解除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46,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上述费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原告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46,000元。
被告王b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b于2010年3月12日前支付原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佣金18,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袁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