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段某、贺某、朱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甲、毛某乙、原审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某军
审判员张某
审判员杨某国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