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村××号×××室。
被告杨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弄××号。
委托代理人刘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省××市××区××号。
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魏a与被告杨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委托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终止原告魏a与被告杨a于2009年10月7日签定的租赁协议;
二、被告于2010年2月26日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000元及水费、电费、电话费以1000元计,合计人民币6,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建勇
书记员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