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男,30岁。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5月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日14时左右,被告人殷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鄢陵县X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街桥上时,先后撞住同向行驶的鄢陵县X街居民张春明驾驶的豫x小型客车的后视镜、鄢陵县X街居民姚某芳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的尾部,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殷某的血液酒精度含量为152.x/x,系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蒋某证言、鄢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鄢陵县公安局拘留证、情况说明、鄢陵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驾驶人查询信息、鉴定结论书、提取血样登记表、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卫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