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
被申请执行人凌某,男。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2日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凌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将其名下所有的邵阳市X区X路十井铺原洗衣机厂内B栋X楼((略)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名下,但凌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执行人凌某名下所有的邵阳市X区X路十井铺原洗衣机厂内B栋X楼((略)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王某乙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符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