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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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望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X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X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村X栋X楼X号。
被告陈X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X街X号付X号。
本院受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伍峻民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