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
被告陈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谢少平,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陈某、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1年8月8日以愿与被告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长彭某文
审判员梅永忠
人民陪审员张某欢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某芳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