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
被告薛某
被告田某(系薛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薛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审判长梅永忠
审判员刘恩和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