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黄某乙以被告何某某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原告难以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诉。
本案受理费615元,减半应收308元,由原告缓交。
审判员何某智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谷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