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X,女,35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2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田某甲经魏某真(又名小X,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张连有(曾用名张X,另案处理),张连有介绍田某甲与鄢陵县X村民田某丙“谈对象”。田某甲使用“小霞”这个名字,谎称家住鄢陵县X村,以和田某丙“小见面”为由,骗取田某丙现金400元,骗取田某丙之母冯某兰现金200元。2009年农历8月26日,田某甲又让他人冒充其亲哥、亲嫂子等亲属身份,以和田某丙“大见面”(订婚)为由,骗取田某丙现金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丙陈述、证人冯某、田某乙、魏某、孔某证言、同案人魏某真、张连有供述、辩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1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俊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艳红